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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外派监事会工作宣传月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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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外派监事会工作宣传月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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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外派监事会宣传月活动学习文件汇编
 
    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印发《对监事会在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主席、办公室(办事处)主任、监事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监事会与委机关相关处室信息共享、配合协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件一
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支持配合
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国资监事字〔2010〕334号
各出资监管企业: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国资监事字[2007]28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四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五条 企业应由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应当协助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应每季度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办公和会议用房、电话、传真机、电脑、复印机、办公桌椅、碎纸机、保险柜、文件柜,以及其他工作便利条件。监事会主席可参照董事长、总经理的办公条件配备,其他监事可参照中层管理部门的办公条件单独安排。
  
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八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等重要情况,企业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条 涉及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
  第十二条 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
  (三)研究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权转(受)让、重大并购、利润分配、财务工作和财务预决算的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至少应提前三日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
  第十四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第十五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和办事处报告。
  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列席企业会议。
  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
 
  第十六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企业按照监事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由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和生产经营动态及分析资料等报送监事会。
  《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中已反映、借助企业信息系统以及列席企业会议可以获取的信息资料,不重复报送监事会。
重要及涉密文件资料应编制交接清单,对需退还的资料企业应及时与监事会办理清退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向省政府、省国资委、省直有关部门和其他投资方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应当同时抄送监事会。
  企业接受审计等情况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六章 协同配合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调。
  在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与监事会沟通,将监事会关注事项纳入审计计划,相关工作底稿供监事会查阅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就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当请监事会参加。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报送监事会。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情况报告监事会,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将监事会要求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纳入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审计或检查,审计报告及检查结果报送监事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提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应当与企业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薪酬、任用挂钩。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省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一、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二、企业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企业财务有关资料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年报审计材料,企业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
  (二)企业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
  (三)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
  四、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情况及分析资料
  五、企业当期重要事项情况资料
  (一)企业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工程建设、重要物资采购及招投标、非主业及高风险业务投资、对外担保、业绩考核、收入分配、主辅分离、关闭破产清算等资料;
  (二)企业负责人职责分工、薪酬和职务消费、兼职取酬、股权激励等情况;
  (三)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诉讼和仲裁、违法违纪违规等资料。
  六、企业及其重要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七、报送省政府、省国资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八、企业董事会会议、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会议纪要,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资料
  九、与企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及市场状况等资料
  十、审计及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情况资料
十一、监事会需要的其他信息资料
 
 
 
文件二
关于印发《对监事会在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国资监事字〔2010〕335号
各出资监管企业:
《对监事会在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对监事会在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进行整改暂行办法
第一条  对监事会在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是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基本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整改工作的实效性,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国资监事字[2007]289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应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和改进的问题,或认为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督促企业整改。必要时,监事会可以提请省国资委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责令企业整改。
第三条  下列范围的问题应当责令企业整改:
(一)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的问题;
(二)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的问题;
(三)重大事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
(四)监事会认为需要列入的其它问题。
第四条 企业对监事会和省国资委提出的需要纠正和解决的问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报省国资委备案,每季度末向监事会和省国资委反馈整改情况。
第五条  整改方案应当包括整改事项、整改目标、主要整改措施、整改工作时限和工作安排、整改责任人(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
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具体整改事项的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列入省国资委督促整改的,其整改效果与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企业负责人、相关人员的薪酬、任用挂钩。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监督整改方案的落实。对整改不力的企业负责人,监事会应当提出经济处罚、组织调整直至免职处理的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对监事会要求企业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企业应当纳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审计或检查,审计报告及检查结果报送监事会。
第九条   省国资委考核分配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财务监督与绩效评价处、监事会工作处等职能部门和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要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对企业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问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文件三
 
 
 
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国资监事字〔2010〕336号
 
各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与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交换意见的行为,使监事会更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国资监事字[2007]289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是指监事会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可以让企业了解的、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解决的问题,或认为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在查清核实的基础上,通过适当方式与企业交流和沟通。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采取以下形式与企业交换意见:
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个别沟通或者与领导班子进行座谈沟通。
由监事会主席签发《监事会提示函》,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示。
第四条  参加个别沟通和座谈沟通的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主席指定,原则上不少于两人。企业参加座谈沟通的人员由监事会主席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商定,根据工作需要,人员范围可以扩大到企业下属单位。
第五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前,应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初稿书面反馈给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就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在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进行解释、说明。听取被检查单位就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后,由监事会主席和相关专职监事对被检查单位的解释、说明进行甄别,并最终形成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的书面材料。交换意见的次数由监事会主席视情况决定。
第六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时,应向企业提供书面材料,其内容应包括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和重要财务数据的调整。
第七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后,应将交换意见的情况整理形成文字材料(包括交换意见的内容概要、交换意见的时间、参加人员,以及企业对交换意见的态度和意见等),送省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由监事会工作处报省国资委领导。
第八条 监事会每次与企业交换意见都应记录在案,年终将交换意见的相关材料建档保存。归档材料包括:监事会提供给企业的书面材料,交换意见过程记录和形成的文字材料,企业给监事会的书面解释等。
第九条  监事会可以就下列问题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会计基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不扎实、不规范、不正确、不合理的问题;
(二)财务管理政策、法规、规章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三)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不完善、不合理或者不执行,需要进一步完善、加强、规范或执行的问题;
(四)缺乏科学的决策依据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以及超越省国资委授权所做决策的问题;
    (五)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经查实又不属于违法违纪的问题:
    (六)监事会认为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的其他问题;
    (七)省国资委委托需要交换的意见。
   第十条  监事会不得就下列事项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检查报告中的以下内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不属于企业自行纠正范围的其他问题及建议,省政府以及省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与企业交换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四
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主席、办公室(办事处)主任、监事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赣国资监事字〔2010〕337号
 
各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主席、办公室(办事处)主任、监事工作职责(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主席
工作职责(试行)
 
监事会主席的主要职责是领导监事会对任职企业的财务、经营管理状况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以及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企业重要情况、重大事项,维护出资人的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签署监事会决议、监督检查报告、各类专项报告和监事会其他重要文件,并对决议和报告的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四)代表监事会与任职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沟通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要求和督促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
(五)列席或派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六)代表监事会向省国资委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七)定期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对影响企业改革发展,具有普遍性、倾向性和共性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对策或建议;
(八)行使省国资委或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办公室
(办事处)主任工作职责(试行)
 
监事会办公室(办事处)主任的主要职责是:履行专职监事职责的同时,协助监事会主席管理本监事会和办事处的日常事务,对本办事处人员进行教育管理,承办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安排的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安排监事会办公室(办事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并督促监事会(办事处)成员全面完成职责范围内和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草拟监事会(办事处)的工作计划、安排、总结、汇报、制度,按照《江西省国资委外派监事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组织管理本监事会(办事处)的公文,经监事会主席审批签发后组织实施;
(三)受监事会主席委托,安排专职监事列席企业有关会议,与任职企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进行衔接与沟通;
(四)组织监督检查意见、建议的反馈和督促整改工作;
(五)组织办事处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工作例会,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本办事处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
(六)负责向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报告本办公室(办事处)工作,组织完成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安排和省国资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监事工作职责
(试行)
 
(一)维护出资人权益;
  (二)参与拟定监事会监督检查方案、起草监事会决议、报告等文件;
  (三)受监事会主席委托,列席参加企业有关会议;
  (四)行使监事表决权;
(五)执行监事会决议;
(六)收集、整理、分析重点联系企业的各类监督信息,关注其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七)负责重点联系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专题调查,及时发现并报告其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对重点联系企业的监督检查承担直接责任;
(八)监督重点联系的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九)建立监督工作日志,及时记录日常监督工作事项,反映检查工作轨迹;
(十)完成监事会内部分工或授权的各项工作,以及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办公室(办事处)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工监事除履行上述职责之外,还要加强与所在企业职代会、工会的联系,了解和反映与监事会工作有关的企业情况,向监事会客观、真实、充分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文件五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监事会与委机关相关处室信息共享、配合协作的意见》的通知
赣国资监事字[2010]79号
机关各处室、中心,监事会各办事处:
《关于加强监事会与委机关相关处室信息共享、配合协作的意见》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七日
 
关于加强监事会与委机关相关处室
信息共享、配合协作的意见
 
根据委“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外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和委机关各处室具体承担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为加强监事会与委机关相关处室之间的监督管理信息交流与共享,建立完善相互配合协作机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监事会与委机关相关处室信息共享、配合协作的重要性
监事会的同志长期在企业一线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监事会与委机关相关处室信息共享、配合协作,有利于充分发挥监事会“零距离”监管的优势,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执行力;有利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探索建立立体化、全方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形成监督管理合力。
二、建立工作成果共享制度
相关处室以省国资委(党委)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要求企业执行或者规定企业行使职权和管理权限,以及对企业下达的考核指标、目标任务、财务年(快)报和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含任前备案)等文件,抄送相关监事会。
审批监管企业有关投资、合作、改制、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事项时,将事项的主要内容或者审批结果告知监事会。
通过审计、检查、调研、考察、考核或来信来访等方式,掌握企业在财务管理、经营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或反映,抄送相关监事会。
财务总监、法务总监向省国资委呈报的工作报告,抄送相关监事会。
监事会形成的专项调查报告由监事会工作处抄送相关处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由监事会工作处根据委领导批示,及时将相关内容抄送相关处室,并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经营业绩时的重要参考。
三、建立定期交流信息、专题研讨制度
由监事会工作处牵头,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外派监事与相关处室负责人联席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流监事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和掌握企业在重大决策、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决策部署、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等信息,相关处室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掌握的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或经营管理人员有关问题的信息;通报企业已向省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重大事项及其处理情况、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发生失职、渎职及腐败行为的薄弱环节进行专题研讨,提出相应对策。
对于不便在会议上交流的信息,可以在会后单独进行交流沟通。
四、加强配合协作
相关处室需要监事会予以重点关注或进行专项调查的事项,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收集整理后,抄送监事会。
召开商讨涉及监管企业及其重要骨干下属企业改革发展事项的会议时,会议主办处室应邀请监事会派员列席。
为利于监事会跟踪监督企业领导人员有关问题的整改,可视具体内容,邀请监事会主席参加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诫勉谈话。纪委(监察室)开展重大案件调查时,监事会应予支持和协助。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考察或备案管理企业领导人员时,书面征求派驻企业监事会的意见。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时,监事会应作为多维度测评的组成部分,根据监督检查了解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评价。
研究企业年度(任期)考核目标和确认考核基础数据、考核结果时,监事会应派员参加。
在产权管理处、财务监督与绩效评价处、监事会工作处与中介机构签订的资产评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应将监事会关注事项纳入其中,明确中介机构加强与监事会沟通,相关工作底稿供监事会查阅等事项。
监事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相关处室协助时,相关处室应予支持和协助;发现企业或企业领导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或违规线索时,应及时书面通报相关处室。
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做好监事会与相关处室、外派财务总监和法务总监之间的信息、资料传递和沟通协调等工作。
   
 
附件二
 
户外宣传内容
 
一、《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总体要求: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泄密。
    工作联系机制: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企业应由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应当协助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重要情况报告: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主要领导人员出国、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等重要情况,企业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涉及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列席会议:涉及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
    (三)研究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权转(受)让、重大并购、利润分配、财务工作和财务预决算的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方面的重要会议;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信息报送: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和生产经营动态及分析资料等报送监事会。
    企业向省政府、省国资、省直有关部门和其他投资方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应当同时抄送监事会。
    协同配合: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和沟通,将监事会关注事项纳入审计业务约定书,开放事务所工作底稿供监事会查阅,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请监事会参加。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情况应报送监事会。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企业应当将监事会要求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纳入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审计或检查,审计报告及检查结果报送监事会。
    相关责任: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提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省国资委。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应当与企业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薪任用挂钩。
    二、《对监事会在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暂行办法》摘录
    总体要求:监事会应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和改进的问题,或认为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督促企业整改。必要时,监事会可以提请省国资委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责令企业整改。
整改范围:下列范围的问题应当责令企业整改;
    (一)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的问题;
    (二) 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的问题;
    (三) 重大事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
    (四) 监事会认为需要列入的其它问题。
    整改方案:企业对监事会和省国资委提出的需要纠正和解决的问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报省国资委备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整改事项、整改目标、主要整改措施、整改工作时限和工作安排、整改责任人(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
   整改跟踪问效:企业应于每季度末向监事会和省国资源委反馈整改情况。省国资委考核分配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财务监督与绩效评价处、监事会工作处等职能部门和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要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对企业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问效。
    相关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具体整改事项的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列入省国资委督促整改的,其整改效果与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企业负责人、相关人员的薪酬、任用挂钩。监事会应当监督整改方案九牛二虎之力落实。对整改不力的企业负责人,监事会应当提出经济处罚、组织调整直至免职处理的意见或建议。
    三、《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不定期企业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摘录。
    交换意见释义: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是指监事会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可以让企业了解的,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解决的问题,或认为需要提请企业相注的事项,在查清核实的基础上通过适当方式与企业交流和沟通。
    交换意见范围:监事会可以就下列问题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会计基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不扎实、不规范、不正确、不合理的问题;
    (二)财务管理政策、法规、规章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三)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不完善、不合理或者不执行需要进一步完善、加强、规范或执行的题;
    (四)缺乏科学的决策依据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以及超越省国资委授权所做决策的问题;
    (五)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经查实又不属于违法违纪的问题;
    (六)监事会认为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的其他问题;
    (七)省国资委委托需要交换的意见。
    监事会不得就下列事项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检查报告中的以下内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不属于企业自行纠正范围的其他问题及建议,省政府以及省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摄取选择其他事项。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
    交换意见形式:监事会应当采取以下形式与企业交换意见: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个别沟通或者与领导班子进行座谈沟通,必要时范围可以扩大到企业下属单位。由监事会主席签发《监事会提示函》,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示。
    交换意见程序: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前,应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初稿局面及反馈给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就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在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进行解释、说明。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时,应向企业提供书面材料,其内容应包括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和重要财务数据的调整;
    监事会每次与企业交换意见都应记录在案形成文字材料报省国资委,年终将交换意见的相关材料建档保存。归档材料包括:监事会提供给企业的局面材料,交换意见过程 记录和形成的文字材料,企业给监事会的书面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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