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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工程量申报与工程款支付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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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规避企业资金风险,真实反映公司所承建工程的形象进度,使统计月报、季报与财务收入相匹配,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工程量申报及工程款支付作如下规定:
一、纳入施工产值申报的工程:与公司签订了正式施工合同且已开工的工程。
二、建筑施工产值上报的依据:项目部于每月25日之前,将本月已完的工程量进行汇总,并依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折算成人民币,经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认可后书面上报生产安全部(如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书面确认有困难的,需由项目实际承包人及有关分公司负责人书面认可)。生产安全部对各项目部所报已完施工产值逐一予以核实,原则上以财务收款到帐金额作为公司正式上报统计进度。对于合同造价已报完的工程施工产值(如隐蔽工程签证部分和设计变更部分)必须依据财务收款情况进行调整。
三、工程施工总产值的确认依据:该工程竣工决算价。
四、工程项目在统计报表中删除的依据:该工程已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竣工结算。
五、编制资金计划表的依据:1、工程款已到帐;2、相关利费、税金、外派人员工资、保证金及其他罚款等已按合同约定扣缴。
六、利费上交:南昌市内工程每次来款,必须根据资金计划表将公司应收利费等以结算中心存款上交至公司财务部;外地工程每月月末,根据资金计划表将公司应收取的利费等以银行存款上交公司财务部,不允许将应上交公司的利费资金滞留在当地银行帐户上。一旦发生挪用,挪用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以挪用金额额度按公司有关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
七、财务部工程款支付:大宗材料付款原则上转帐支付,同时应确保转帐与发票属同一单位,工资及零星开支提取现金。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工程款支付必须确保工程款支付额度不多于项目部所上报的实际施工产值,支付给承包人的资金只能小于或等于所完工作量,杜绝资金超付现象。
八、由负责项目核算的财务人员或外派工程人员计算项目可使用资金,填写资金计划表并在“制单人”一栏署名,项目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生产安全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依次在资金计划表上签字确认(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审核各项上交利费的准确性),最后由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支付工程款。
九、核对工程款:负责核算的财务人员及外派工程人员要及时与甲方核对帐目,原则上至少每季度一次,工程量大的工程应每月核对一次。双方对已核对的资料签字确认,并作为做帐的依据。
十、此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若未按此规定执行,第一次违反规定,则扣发责任人季度奖;第二次违反规定,则调离原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在本企业从业资格。